天津大学前校长单平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发布时间:2011-09-09

                                                                    

    2006年11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罢免了单平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将此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公告。会议审议通过终止单平天津市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其担任的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单平同志在担任天津大学校长期间,存在严重失职错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党的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天津大学前校长单平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从天津大学了解到,2000年初,该校决定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以提高学校校办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发展后劲。于是学校有关负责人和深圳某公司洽谈,在未考察该公司资信状况,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未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其在证券市场运作的协议,并于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期间,将1亿元资金分三批委托给该公司。该公司收到学校资金并购买股票后,将所购股票用于质押融资。2003年下半年质押的股票被相关证券公司陆续强行平仓,款项被划走,公司的当事人潜逃。学校有关负责人在得知天津大学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进行了追款。但迄今仍然造成学校投资本金重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中纪委和教育部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在这一重大资金损失案中,时任校长单平同志负有失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错误。教育部免去了对此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天津大学副校长杭建民同志职务,目前杭建民同志正继续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11月4日下午,天津大学召开了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扩大会议,宣布了中纪委和教育部的决定,校党委书记刘建平要求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地领会和坚决地贯彻执行中央及教育部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认真吸取深刻教训,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保持学校稳定的大局,立足岗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学习,落实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在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中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做好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