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廉政思想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2-11-20

 

王华俊

纵观历史,在法治思想上,中国从西周始就推崇以道德代替法律,至明代而极。西周时期即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时至春秋战国,儒家思想逐渐成熟,孔子、孟子又以“性本善”为理论根据,推崇“自省”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建设理念,对后世的法治和廉政建设理念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得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将道德作为主要的规范手段和标准,弱化了法律的作用。不过在中国法治和廉政思想的演变过程中,法家却是为数不多的“主法”派,从先驱者管仲“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到实践者商鞅“以法治国,以廉治吏”,法家“重法”思想逐步走向成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的廉政思想更是法家思想发展的精华。“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借鉴韩非子廉政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也是颇具实际意义的。

一、韩非子廉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子继承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结合起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儒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著《韩非子》一书。他提出一套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理论,他推崇“法”,即对社会秩序君臣政治行为进行规范;他设计“术”,即是以任能、禁奸为主旨的治吏之术;他倡导“势”,即是领导掌握法令的权势。因此可以说,韩非子的廉政思想主张主要表现在“法”、“术”、“势”三个方面:

(一)本“法”兴廉

《管仲·明法》中说道:“以法治国,则举措则已”,首次提出了法家推崇的“以法治国”理念。作为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的观点,主张国家治理应以法为根本。他在《韩非子·有度》中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他始终认为法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最好尺度,韩非说:“法如‘镜’、‘衡’。”其“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的观点现在看来在治国方面是相当有远见。同时,韩非子认为,集权力于一身的君主是否奉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世之所以不治者,非下之罪,上失其道也”。因此,他提出君主要明于公私之分,奉“公法”而治国,他强调:“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君主倘若不明于公私之分,任人不当,赏罚不公,那么“上有私惠,下有私欲”,国家政治必然会走向腐败。

在韩非子设计的廉政建设秩序中,首先要确立法律规范,即立法,通过规范使各级官吏各守其职,依法行事。所以,韩非子强调以“清廉”之义,赏罚严明,达到“尊主安国”的目的。他说:“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利之不可以得安,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巅,堕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即是说,君主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非曲折,并行使法治的具体措施,促使官吏免除贪污之心,从而清廉方正奉法。同时,韩非子认为国之诸法的设立当合民心,“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法律符合民意,人们就“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不仅如此,从韩非廉政建设秩序的执法角度来看,他还进一步对人们的社会言行提出了规范要求,他认为“一民之轨,莫如法”,法是调整言行的最好规范。他认为人们尤其是官员应遵守“廉”、“直”、“公”、“正”等道德规范。其曰:“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又说:“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从中看出,韩非子法治思想强调“廉”。同时,他也没有放弃思想教育的作用,主张“国事务先而一民心。将法制教育作为本“法”兴廉的重要部分,以统一民心,令行禁止。

(二)以“术”促廉

“术”者,君王驾驭臣下的统治之法也,最早是由战国时期郑国人申不害提出的。韩非子对其论“术”的观点特别重视,他强调,若君主善于术,则大臣弗敢滥用权势;不善于术,则臣下就会擅权作乱。秉承“术”的基本精神,韩非子设计了一套防治腐败的具体措施。

其一,明法令以防患于未然。官吏的作奸犯科与政治腐败一般呈现出积累和发展的过程,所以韩非子认为提高廉政效果最好的办法就是“禁奸于未萌”,他提出“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为此,他主张明于法令,要“尽之以法,质之以备”,即应该通过颁布详细而又明确的法令及规章制度,使群臣百官“易知”、“易见”、“易为”,依法行事。即便有违法念头,也会思虑犯法的成本及代价,从而不给奸邪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其二,立廉耻以励下。韩非子继承了荀子“好荣恶辱, 好利恶害”的观念,承认人的趋利性,认为人的本性决定了好利与好名,甚至好名“甚于求利”。但他对人们较强的荣誉追求和求名心理给予了肯定,定性为人之常情。所以他提倡英明的君主应该因势利导,把“誉”与“非”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韩非指出:“上之所以立廉耻者,所以属下也。”为了充分发挥赏誉的激励作用,他主张“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通过合理的赏罚构建廉政体系。

其三,用术以察奸治贪。韩非子擅“术”,并由此君主推荐了许多用来监督百官、查奸治贪的具体方法。譬如有“微服私访”,使君主便衣出访体察民情;“疑诏诡使”,故意发出可疑的指令或诡秘地派人探知某事,使人们相互猜疑或惊惧而不敢为非。韩非子推崇的这些“术”以给官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为出发点,注重心理影响。同时,他还鼓励告奸,推行天下臣民不论贵贱上下,都要互相监督,告奸者有赏,不告奸者同罪,给群臣百官造成一种广泛的监督和心理震慑,使其不敢作奸犯科,从而达到“赏告而奸不生”的目的。

其四,厚禄以养廉。韩非子认为要铲除经济腐败,就必须使百姓利在爵禄,“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为此,他主张实行“厚禄”政策。在他看来,官俸优厚有两大好处:一是厚禄有利于调动官吏积极性,所以明主治国应该“厚其爵禄以尽贤能”;二是厚禄可以增加官吏因贪污受贿而丢官的心理压力,即体现“爵禄厚而必,镇也。”,最终使贪腐的人也不敢轻举妄动,达到“贪饕化于镇”的目的。

(三)因“势”倡廉

战国中期赵国人慎到重“势”。他认为,君主要规范臣民的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握有人们不得不屈从的权势,若君主执掌权势,即便像桀纣一样昏庸,也能严刑而令行禁止;反之,若无权势,即便尧舜一样贤明,臣民也不会守其行。韩非子继承了慎到重“势”的观点,认为君主应善于任势,才能使国家安定,天下臣民归服。“事在四方,政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在韩非子看来,君主要维护自己的最高统治权,权势便只能一人独掌,而不可以转借他人。君主一旦失去一分权势,臣下就会把它变成百倍的权势去利用,造成危害统治的后果。只有君主掌握权势后,倡廉才能推行无阻。

从本质上讲,韩非子认为君主握有“势”的必要性是由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决定的,“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的这种趋利避害本性决定了一切社会无不表现出人的自私性,君臣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自我利益的基础上的,而人的本性必然影响到官吏的从政道德。韩非子是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且深谙群臣百官的道德底线,因此提出:“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要廉洁奉公,就只有用“法”和“术”去规范、约束、监督了。但是在君权社会体系中,本“法”和行“术”的前提就是君主掌握“势”,因此他在《韩非子·心度》中留有“故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的观点。

韩非子主君主专制,认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必须凭借自己的权威地位,通过外在规范约束官员的欲望和政治行为,由此使廉政建设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韩非子深刻地认识到吏治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君主的权势,因此他将整顿吏治作为君主利用权势进行廉政建设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曰:“善张网者引其纲,若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由此可见“治吏”在他廉政思想中的重要地位。韩非提出,一个国家如果君明臣贤,吏治便清明廉洁,国家就会安如磐石,兴旺发达,达到“明主治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的境界。韩非子对政治腐败的危害极为重视,他在《亡征》篇曾列举47种可能导致亡国的征兆,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政治腐化和吏治腐败。也正因为如此,他对君主以“势”防腐治吏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二、韩非子廉政思想文化的主要特点

在诸子百家中,就廉政思想的全面性、深刻性而言,以法家为最。韩非子对廉政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不像儒家那样一味“劝善”,过分强调执政者本身的道德修养,而是直面现实,冷静思考,构建起了一套以“法”为中心的廉政思想体系。韩非子廉政思想文化体现的特点有:

(一)主张法治,强调以法治贪

中国传统思想主张礼治,强调发挥主体的道德本能。但韩非子主张法治,认为实现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法治,他沿用了管子“法者,天下之大道”的观点,认同“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因此,他主张“严刑罚”、“信庆赏”、“以法治国”,而且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韩非子强调治国要“以法为本”,君主要“守法”,臣要“师法”。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一再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之所以,使智者勿能辞,勇者勿敢争”。他试图把“法” 一种规矩尺度,以此去规范、约束一切行政活动,排除君主和官吏的私心、私威及主观臆断的干扰。总之,在韩非子看来,依法而治,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实现廉政的根本保证,“法禁明著则官治”。当然,韩非子在强调以法治贪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而是坚持以法治为主,以道德教化为辅而已。

(二)主张用贤,强调吏治监控

韩非子反对儒家“尚贤”以及“人治”的主张,但不反对用贤,并提出了廉政在于用贤的主张。法家一贯支持“闻贤而不举,殆;闻善而不索,殆;见能而不使,殆。”的理念,韩非子廉政法治思想也是一样。他认为:“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又说:“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把选择恰当的人来处理政事作为国家存亡的关键,将是否用贤提升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不过,他主张用贤,却更重视对官吏的监控,他从荀子“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论证了重视吏治的必要性,韩非子甚至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在韩非子看来,只有官吏的行为受到监督,树立廉政的理念,国家才能兴旺发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三)主张严刑,强调信赏必罚

反腐与倡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韩非子认为,统治者要善于运用赏罚来贯彻法令,实现反腐倡廉的目的。因此,必须做到“信赏必罚”,还进一步提出“赏厚而信,罚重而必”的主张,所谓“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就是具体体现。韩非子的思想认为,对于清正廉洁、政绩显著的官吏要奖励,而且“赏莫如厚”,因为不厚赏就不足以劝善。另一方面,对那些贪官污吏必须惩罚,甚至可以采取“轻罪重罚”,目的在于使群臣百官有所戒惧,不敢违法。强调“重刑”是韩非子“造势”的重要方法,韩非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认为如果对不法行为实施轻罪重罚的严刑,无论是君子还是小人都可成为正人廉吏,由此彰显自己的廉政法治思想。

三、韩非子廉政思想文化的当代启示

    (一)“法与时移”与“重典治污”

韩非子首重“法”,法是廉政的保证和根本,但法不是形而上学的,需要做到“法与时移”,即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在法制体系上要体现进步性。所以,立法作为法制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必须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切实要求,这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重要意义,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只有始终秉承“法与时移”的立法思想,通过法制健全完善推动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法治”盛世。

历史上韩非子重刑、严刑峻法思想虽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而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群众意见最大,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问题。反腐败是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必需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治理腐败,只有“重典治污”,对腐败分子绝不姑息,才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之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领导干部趋利性明显,唯利是图,给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本,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违法成本太小,惩罚不足。因此,在当今我国进行依法治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时候,必须坚持“重典治污”的原则和立场,保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严肃性。

(二)权力的统一与制约

    韩非子重“势”,强调君主集权,并且通过权威来推行廉政建设,期望用强权政治来抵御人贪腐的欲望。但是随着封建君主制度的瓦解,他的君主集权理念不再为世人所用。但是,权力作为廉政思想推行的保障是不能忽视的,要切实保证廉政思想建设,就必须做到权力的统一。这是因为,廉政思想的建设更多是在精神层面进行的,廉政体制或制度是给个人的行为作了限定,但是无法禁锢和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和心理取向,因此,通过“权势”给受众群体的心理造成压力,让其知道何事可为,并通过心理的内化影响自身的行为规范,最终达到廉洁奉公的目的。不过,韩非子的“权势”建廉有一个前提,即明君,也就是权力的拥有者必须足够贤明,对公权收放有度,合理利用。因此,在现今的民主社会中,由于领导权力的“权势”地位,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建立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使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彰显权力行使的公正性;通过完善“三重一大”的民主决策机制,使得权力受到制约,彰显民主建设的优越性;通过构建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使得权力风险切实可控,彰显廉政建设的前瞻性。通过多措并举限制公权的运用,构建多方合力的监督机制和防范体系,才能真正将权力集中起来,深入推进廉政建设。

(三)因势利导的人性管理方法

韩非子认为人性趋利是由本能决定的,无所谓善恶。人性好利也是合理和正当的,没必要像儒家那样强行按“仁义”的标准来改造本性。他承认人的一切行为的动力来自于“利”,而非道德,认为“高尚的道德”不能脱离当前时代的物质发展水平,否则就会失去本来的意义指向,缺乏可实践性。因此,韩非主张采用“因人情”的方法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人的本性,对人性因势利导,激发管理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人们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目标。这种方式是韩非子以“术”促廉的重要体现,对现代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秉承这一思想,高明的领导者,要管理人,先要了解人性,即顺着人的欲望和利益驱动心理,根据人性趋利避害的特性进行引导,提倡竞争,最大限度地用物质和精神手段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合理的赏罚机制,赏罚分明,即体现韩非所述的“誉”与“非”,以此来为廉政思想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使用、管理、考核机制,明确各人的具体职责,以实际政绩为根本的衡量标准,奖惩并重,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激励他们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为保障合理奖惩体制,应公开圣听,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当然,人的需求是呈现多样性的,求利、求赏绝非人的全部需求,也不是人的最高需求,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在现代管理中,要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倡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去改变和引导人的行为,提高管理的效率。

                                                                                                                                                 本文发表于《廉政文化研究》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