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俊
纵观历史,在法治思想上,中国从西周始就推崇以道德代替法律,至明代而极。西周时期即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时至春秋战国,儒家思想逐渐成熟,孔子、孟子又以“性本善”为理论根据,推崇“自省”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建设理念,对后世的法治和廉政建设理念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得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将道德作为主要的规范手段和标准,弱化了法律的作用。不过在中国法治和廉政思想的演变过程中,法家却是为数不多的“主法”派,从先驱者管仲“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到实践者商鞅“以法治国,以廉治吏”,法家“重法”思想逐步走向成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的廉政思想更是法家思想发展的精华。“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借鉴韩非子廉政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也是颇具实际意义的。
一、韩非子廉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子继承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结合起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儒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著《韩非子》一书。他提出一套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理论,他推崇“法”,即对社会秩序
(一)本“法”兴廉
《管仲·明法》中说道:“以法治国,则举措则已”,首次提出了法家推崇的“以法治国”理念。作为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的观点,主张国家治理应以法为根本。他在《韩非子·有度》中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他始终认为法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最好尺度,韩非说:“法如‘镜’、‘衡’。”其“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的观点现在看来在治国方面是相当有远见。同时,韩非子认为,集权力于一身的君主是否奉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世之所以不治者,非下之罪,上失其道也”。因此,他提出君主要明于公私之分,奉“公法”而治国,他强调:“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君主倘若不明于公私之分,任人不当,赏罚不公,那么“上有私惠,下有私欲”,国家政治必然会走向腐败。
在韩非子设计的廉政建设秩序中,首先要确立法律规范,即立法,通过规范使各级官吏各守其职,依法行事。所以,韩非子强调以“清廉”之义,赏罚严明,达到“尊主安国”的目的。他说:“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利之不可以得安,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巅,堕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即是说,君主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非曲折,并行使法治的具体措施,促使官吏免除贪污之心,从而清廉方正奉法。同时,韩非子认为国之诸法的设立当合民心,“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法律符合民意,人们就“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不仅如此,从韩非子廉政建设秩序的执法角度来看,他还进一步对人们的社会言行提出了规范要求,他认为“一民之轨,莫如法”,法是调整言行的最好规范。他认为人们尤其是官员应遵守“廉”、“直”、“公”、“正”等道德规范。其曰:“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又说:“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从中看出,韩非子法治思想强调“廉”。同时,他也没有放弃思想教育的作用,主张“国事务先而一民心。将法制教育作为本“法”兴廉的重要部分,以统一民心,令行禁止。
(二)以“术”促廉
“术”者,君王驾驭臣下的统治之法也,最早是由战国时期郑国人申不害提出的。韩非子对其论“术”的观点特别重视,他强调,若君主善于术,则大臣弗敢滥用权势;不善于术,则臣下就会擅权作乱。秉承“术”的基本精神,韩非子设计了一套防治腐败的具体措施。
其一,明法令以防患于未然。官吏的作奸犯科与政治腐败一般呈现出积累和发展的过程,所以韩非子认为提高廉政效果最好的办法就是“禁奸于未萌”,他提出“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为此,他主张明于法令,要“尽之以法,质之以备”,即应该通过颁布详细而又明确的法令及规章制度,使群臣百官“易知”、“易见”、“易为”,依法行事。即便有违法念头,也会思虑犯法的成本及代价,从而不给奸邪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其二,立廉耻以励下。韩非子继承了荀子“好荣恶辱, 好利恶害”的观念,承认人的趋利性,认为人的本性决定了好利与好名,甚至好名“甚于求利”。但他对人们较强的荣誉追求和求名心理给予了肯定,定性为人之常情。所以他提倡英
其三,用术以察奸治贪。韩非子擅“术”,并由此
其四,厚禄以养廉。韩非子认为要铲除经济腐败,就必须使百姓利在爵禄,“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为此,他主张实行“厚禄”政策。在他看来,官俸优厚有两大好处:一是厚禄有利于调动官吏积极性,所以明主治国应该“厚其爵禄以尽贤能”;二是厚禄可以增加官吏因贪污受贿而丢官的心理压力,即体现“爵禄厚而必,镇也。”,最终使贪腐的人也不敢轻举妄动,达到“贪饕化于镇”的目的。
(三)因“势”倡廉
战国中期赵国人慎到重“势”。他认为,君主要规范臣民的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握有人们不得不屈从的权势,若君主执掌权势,即便像桀纣一样昏庸,也能严刑而令行禁止;反之,若无权势,即便尧舜一样贤明,臣民也不会守其行。韩非子继承了慎到重“势”的观点,认为君主应善于任势,才能使国家安定,天下臣民归服。“事在四方,政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在韩非子看来,君主要维护自己的最高统治权,权势便只能一人独掌,而不可以转借他人。君主一旦失去一分权势,臣下就会把它变成百倍的权势去利用,造成危害统治的后果。只有君主掌握权势后,倡廉才能推行无阻。
从本质上讲,韩非子认为君主握有“势”的必要性是由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决定的,“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的这种趋利避害本性决定了一切社会无不表现出人的自私性,君臣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自我利益的基础上的,而人的本性必然影响到官吏的从政道德。韩非子是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且深谙群臣百官的道德底线,因此提出:“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要廉洁奉公,就只有用“法”和“术”去规范、约束、监督了。但是在君权社会体系中,本“法”和行“术”的前提就是君主掌握“势”,因此他在《韩非子·心度》中留有“故
韩非子主
二、韩非子廉政思想文化的主要特点
在诸子百家中,就廉政思想的全面性、深刻性而言,以法家为最。韩非子对廉政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不像儒家那样一味“劝善”,过分强调执政者本身的道德修养,而是直面现实,冷静思考,构建起了一套以“法”为中心的廉政思想体系。韩非子廉政思想文化体现的特点有:
(一)主张法治,强调以法治贪
中国传统思想主张礼治,强调发挥主体的道德本能。但韩非子主张法治,认为实现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法治,他沿用了管子“法者,天下之大道”的观点,认同“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因此,他主张“严刑罚”、“信庆赏”、“以法治国”,而且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韩非子强调治国要“以法为本”,君主要“守法”,臣要“师法”。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一再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之所以,使智者勿能辞,勇者勿敢争”。他试图把“法” 一种规矩尺度,以此去规范、约束一切行政活动,排除君主和官吏的私心、私威及主观臆断的干扰。总之,在韩非子看来,依法而治,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实现廉政的根本保证,“法禁明著则官治”。当然,韩非子在强调以法治贪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而是坚持以法治为主,以道德教化为辅而已。
(二)主张用贤,强调吏治监控
韩非子反对儒家“尚贤”以及“人治”的主张,但不反对用贤,并提出了廉政在于用贤的主张。法家一贯支持“闻贤而不举,殆;闻善而不索,殆;见能而不使,殆。”的理念,韩非子廉政法治思想也是一样。他认为:“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又说:“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把选择恰当的人来处理政事作为国家存亡的关键,将是否用贤提升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不过,他主张用贤,却更重视对官吏的监控,他从荀子“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论证了重视吏治的必要性,韩非子甚至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在韩非子看来,只有官吏的行为受到监督,树立廉政的理念,国家才能兴旺发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三)主张严刑,强调信赏必罚
反腐与倡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韩非子认为,统治者要善于运用赏罚来贯彻法令,实现反腐倡廉的目的。因此,必须做到“信赏必罚”,还进一步提出“赏厚而信,罚重而必”的主张,所谓“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就是具体体现。韩非子的思想认为,对于清正廉洁、政绩显著的官吏要奖励,而且“赏莫如厚”,因为不厚赏就不足以劝善。另一方面,对那些贪官污吏必须惩罚,甚至可以采取“轻罪重罚”,目的在于使群臣百官有所戒惧,不敢违法。强调“重刑”是韩非子“造势”的重要方法,韩非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认为如果对不法行为实施轻罪重罚的严刑,无论是君子还是小人都可成为正人廉吏,由此彰显自己的廉政法治思想。
三、韩非子廉政思想文化的当代启示
(一)“法与时移”与“重典治污”
韩非子首重“法”,法是廉政的保证和根本,但法不是形而上学的,需要做到“法与时移”,即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在法制体系上要体现进步性。所以,立法作为法制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必须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切实要求,这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重要意义,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只有始终秉承“法与时移”的立法思想,通过法制健全完善推动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法治”盛世。
历史上韩非子重刑、严刑峻法思想虽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而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群众意见最大,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问题。反腐败是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必需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治理腐败,只有“重典治污”,对腐败分子绝不姑息,才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之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领导干部趋利性明显,唯利是图,给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本,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违法成本太小,惩罚不足。因此,在当今我国进行依法治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时候,必须坚持“重典治污”的原则和立场,保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严肃性。
(二)权力的统一与制约
韩非子重“势”,强调君主集权,并且通过权威来推行廉政建设,期望用强权政治来抵御人贪腐的欲望。但是随着封建君主制度的瓦解,他的君主集权理念不再为世人所用。但是,权力作为廉政思想推行的保障是不能忽视的,要切实保证廉政思想建设,就必须做到权力的统一。这是因为,廉政思想的建设更多是在精神层面进行的,廉政体制或制度是给个人的行为作了限定,但是无法禁锢和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和心理取向,因此,通过“权势”给受众群体的心理造成压力,让其知道何事可为,并通过心理的内化影响自身的行为规范,最终达到廉洁奉公的目的。不过,韩非子的“权势”建廉有一个前提,即明君,也就是权力的拥有者必须足够贤明,对公权收放有度,合理利用。因此,在现今的民主社会中,由于领导权力的“权势”地位,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建立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使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彰显权力行使的公正性;通过完善“三重一大”的民主决策机制,使得权力受到制约,彰显民主建设的优越性;通过构建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使得权力风险切实可控,彰显廉政建设的前瞻性。通过多措并举限制公权的运用,构建多方合力的监督机制和防范体系,才能真正将权力集中起来,深入推进廉政建设。
(三)因势利导的人性管理方法
韩非子认为人性趋利是由本能决定的,无所谓善恶。人性好利也是合理和正当的,没必要像儒家那样强行按“仁义”的标准来改造本性。他承认人的一切行为的动力来自于“利”,而非道德,认为“高尚的道德”不能脱离当前时代的物质发展水平,否则就会失去本来的意义指向,缺乏可实践性。因此,韩非主张采用“因人情”的方法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人的本性,对人性因势利导,激发管理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人们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目标。这种方式是韩非子以“术”促廉的重要体现,对现代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秉承这一思想,高明的领导者,要管理人,先要了解人性,即顺着人的欲望和利益驱动心理,根据人性趋利避害的特性进行引导,提倡竞争,最大限度地用物质和精神手段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合理的赏罚机制,赏罚分明,即体现韩非所述的“誉”与“非”,以此来为廉政思想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使用、管理、考核机制,明确各人的具体职责,以实际政绩为根本的衡量标准,奖惩并重,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激励他们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为保障合理奖惩体制,应公开圣听,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当然,人的需求是呈现多样性的,求利、求赏绝非人的全部需求,也不是人的最高需求,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在现代管理中,要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倡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去改变和引导人的行为,提高管理的效率。